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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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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5﹞14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一)修订完善法规规章和标准。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抓紧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地方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决定》(琼发〔2014〕13号),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在深化和完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础上,向下延伸,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定期向各级安委会报告。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管辖权限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加强事故信息报送,严格执行《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各市县安委办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落实《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跟踪挂牌督办办法》,造成2人以上死亡、瞒报或谎报事故、责任人逃逸等情节恶劣、同一市县在2个月之内重复发生同一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实行省级跟踪挂牌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委办备案。 

  三、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五)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加强“四区两线”(“四区”是指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和琼州海峡,“二线”是指天然气长输管道和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排查梳理本辖区和行业(领域)内高风险点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形成安全监管执法合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要督促企业和各类产业园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行政执法、安全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促使安全监管向主动型、实时型、科学型转变。 

  (七)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范大检查、行业领域和地区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制度,制定完善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八)建立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实现诚信信息共享交换,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九)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实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进一步推动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二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一)建立监管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权力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明确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 

  (十二)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三)强化严格规范执法。修订《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规范,根据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设定的裁量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强制决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加强执法监督,把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成效,作为检验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标准,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四)强化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琼发〔2012〕77号)要求,足额配备执法机构及乡镇安监站所执法人员,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逐步建立委托执法机制,赋予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力量,依法加强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保障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足额纳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保障范围,配足和改善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十六)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按照“大数据”理念整合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加强信息系统“纵横联合”,消除信息孤岛。充分利用“大数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七)加强教育培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监管执法技能。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执法人员都必须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以“依法治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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