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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井工矿开采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
时间: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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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琼安监管四〔2012148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全省井工矿开采企业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当前,我省井工矿企业均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职业危害十分严重,尤其是部分地下金矿开采企业,已经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令》)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令》)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井工矿开采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县安监局要尽快督促本地区各相关井工矿开采企业抓紧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第51号令》、《第47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对已经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各井工矿开采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第51号令》、《第47号令》的有关规定,抓紧开展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各井工矿开采企业务必于2012830日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签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委托书及开展评价工作。省安监局届时将对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和《第51号令》第三十四条、《第4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716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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