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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井工矿山安全生产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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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4590002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琼安监管二201455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4年井工矿山安全生产

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井工矿山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和《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井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琼安监管二〔2013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井工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2014年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我省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我省井工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局研究制定了《2014年井工矿山安全生产督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4年井工矿山安全生产督查实施方案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44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9印发

 

2014年井工矿山安全生产督查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安监管二〔201442号)安排,结合我省井工矿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4年井工矿山安全生产督查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重在落实”的工作原则,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转作风、下基层、促落实”的工作要求,组织力量深入井工矿山,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采取现场检查、下发督办令、整改令等方法,全面排查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及设备设施管理、井工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汛期尾矿库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督查工作,督促井工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强化汛期尾矿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井工矿山安全监管措施,推动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主动作为、自觉落实、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井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工作内容

重点检查井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一)检查井工矿山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井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琼安监管二〔201322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情况。

2.雷雨台风季节或重要时段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开展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系统以及选矿厂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情况。

3. 井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和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发动员工参与标准化管理、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标准化体系正常运行及标准化建设在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等情况;按照《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安监管二〔201425号)要求及《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开展所属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

5.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检查企业开展防范中毒窒息、严防井下火灾爆炸、严防跑车坠罐、防范透水坍陷、防范尾矿库溃坝等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

7.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检查企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机构建立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器材配备,以及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8.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尾矿库日常巡查管理,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20号)要求,开展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精神,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井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问题

重点检查以下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持假证上岗;

(2)未制定或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没有相应记录;

(3)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没有相应记录,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张贴在井(洞)口,并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4)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5)未开展员工安全培训。

2.设备设施方面

(6)提升系统缺少防坠、防过卷装置,或防坠、防过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7)斜井提升系统没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下部车场未设躲避硐室的;

(8)电气线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敷设,电气设备未按照要求进行配备和安装;

(9)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要求设置的;

(10)选矿厂等矿山机械转动部分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登高作业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的;

(11)没有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相关设备设施技术状况不良的;

(12)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等设施没有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未设置防火标志,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

3.作业条件方面

(13)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采场),没有使用局扇进行机械通风的;

(14)没有制定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未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没有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15)采空区未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

(16)地下矿山未按有关规定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通畅的。

4.尾矿库管理方面

(17)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未按照设计规范排放尾矿的;

(18)尾矿库库内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没有满足设计要求的;

(19)未落实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应急物资器材配备不充足;汛期前没有开展检查、维修和疏浚排洪设施,确保畅通,没有有效清除排洪口周边杂物。

四、督查方法及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各相关市、县安监局和井工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于420日前分别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全面部署开展井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底前,井工矿山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开展的工作要抓紧落实,对安全管理、设施设施、作业条件和尾矿库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或问题,要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限期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安排部署、排查治理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等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

(三)市县检查阶段:510日前,由相关市县安监局组织对企业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省级督查阶段:5月中旬开始,在企业自查和市县安监局检查的基础上,省局将组织专家,联合相关市县安监局,对井工矿山企业进行专项督查。按照督查内容,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工作资料、现场检查及询问作业人员有关情况等方式,全面检查井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对在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省安监局将对相关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所在地安监部门抓好企业限期整改的督促检查。

(五)巩固治理阶段: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局拟定于6月底前组织一次“回头看”督查。重点检查井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隐患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整改的企业,将责令其停产整顿,情况严重的将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下半年,省局将再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市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井工矿山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深入企业排查安全隐患。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类隐患和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二)井工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好企业安全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重点工作全面开展并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充分发挥一线员工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及时限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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