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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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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琼安监管二2014251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为了做好矿产资源整合,逐步实现矿山规模化生产,省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了矿产资源开采布局的规划调整,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或陆续到期。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应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为此,我局在开展矿山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采矿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均当场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市县安监部门做好矿山证照逾期的收缴工作,大部分市县安监局都能认真落实此项规定要求,及时暂扣了一批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还有部分市县安监局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非煤矿山“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立即开展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逐个进行登记造册,随时掌握证照到期情况,并对有关证照有效期实行倒计时监控,此项工作要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对检查确认采矿许可证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企业,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委托属地安全监管局负责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待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并经安监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而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经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规划取得开采权的矿山,要指导企业按照新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未履行手续的,不得进行生产。

四、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的采掘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12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纪委第六派驻纪检组。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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