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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的公告(2015年第13号公告)
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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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选聘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的公告 

  2015年 第13号

   

  为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7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决策咨询、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决定选聘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选聘以下10类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        

  (一)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露天、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陆上);

  (二)化工:石油化工(含精细化工)、煤化工、中医药、危化品、油气管道运输;

  (三)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炸药及火工产品;

  (四)冶金工贸: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服装、烟草、公共场所及商贸;

  (五)建筑、消防:建筑施工、消防;

  (六)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运输、铁路运输;

  (七)其他行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行业;

  (八)职业健康;

  (九)抢险救灾、事故应急与救援;

  (十)法规、标准,基础理论研究,科技研发与管理。

  (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详见附件1。)

  二、专家资质条件

  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加入专家库的愿望,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愿意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具有相应(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职业卫生、建筑消防、交通运输和其它)专业高级职称(个别在本领域内有突出成就,或特殊专长,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三、聘任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见附件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学历及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专业发明、著作或学术论文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和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曾受表彰和奖励情况);其它本人认为可以证明资质条件、业务专长的文件、材料、证书。

  (二)审查公示。省安监局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初选名单,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予以确认。

  四、有关要求

  请各申请人参照《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照专家资质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及申请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振环               联系电话:65360770

  电子邮箱:f100733@sina.com     邮    编:570204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0楼1011房

   

  附件:1.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

  2.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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