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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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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琼安监管五〔2016105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单位除外)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大型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大型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的确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七、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八、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每年要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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