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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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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琼安法201728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为了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库各项工作,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作用,省局修订了《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124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5印发

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充分发挥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专家库是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非政务性、非赢利性的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我省安全生产相关从业人员中公开选聘。

第四条 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 专家应遵守本办法,接受省安监局的邀请或派遣,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监局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在以下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参与制定我省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及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对制定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我省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参与我省安全生产现状及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六)配合省安监局对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七)根据需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报告。

(八)参与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检查,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题库以及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的资格论证工作。

(九)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设计专篇、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等审查;

(十)参与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

(十一) 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省安监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工作。

(二)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录入、管理和维护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组织召开专家库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五)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加入专家库的愿望,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愿意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具有相应(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职业卫生、建筑消防、交通运输和其它)专业中高级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具有5年(非高级职称的人员须10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六)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如实填写《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专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

(二)经省安监局审核,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每两年半调整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三章  专家的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我省使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建设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一)专家库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并实现专家库在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二)专家库管理系统具有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公众查询等功能;

(三)专家库成员纳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登录:

(一)省安监局负责本级专家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通过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统计、维护与更新等;

(二)省安监局经登录系统,进行专家查询与选取;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系统中均有对应且唯一的专家编号和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更新完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信息的采集、维护、发布:

(一)专家个人信息采集与发布。新聘专家及调整变更的专家名单确定后,省安监局要及时将专家个人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电子信息档案;

(二)专家个人信息维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及时更新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并经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三)专家工作与活动信息采集与审核。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及活动的情况信息,由聘用专家和组织活动的单位、专家个人分别提交或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并由省安监局核实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工作动态信息的采集、发布:

(一)专家库专家名单及调整变更信息、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开展的重要活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省安监局要向专家聘用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收集相关信息,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省安监局同意,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四章  专家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聘用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聘用专家的业务处室根据业务需要,由业务处室从专家库中调取所需的专家,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提出聘用专家申请,具体列明申请事项及专家姓名、专业类别、职称等,呈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由省安监局通知专家本人,必要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如无特殊情况,专家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服从省安监局的安排,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十九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再按规定纳入专家库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接受其它单位的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五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省安监局举报。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获得聘任单位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五)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执行任务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省安监局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七)执行任务时,须出示专家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八)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

(九)自觉对安全生产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如实反映本省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专家库成员要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六章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执行省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所需的费用由省安监局负责;参加专家会议或学习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为其它单位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的工作经费由省安监局编制财政预算申报划拨并负责管理使用。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省安监局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八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由省安监局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省安监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由省安监局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库或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由省安监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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