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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催告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告(三)

发布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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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慧(塑料厂负责人):

你违法生产塑料制品一案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于2018626日对你作出处罚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我局也一直未联系到你本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海质监催执字〔2018〕05号)

 

 

               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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