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口电海林机械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邓林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5〕6号 |
案由:海口电海林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林、王锐、符琴梅组成执法小组,对海口电海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型号规格/等级:Φ22mm、Φ25mm HRB400 )进行执法监督抽查,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经调查取证,型号规格为Φ22mm的热轧带肋钢筋销售价为人民币贰仟元每吨(¥2000元/吨),库存数量为8吨,货值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型号规格为Φ25mm的热轧带肋钢筋销售价为人民币贰仟元每吨(¥2000元/吨),库存数量为10吨,货值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述两个产品的货值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 2、处以货值金额6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