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兴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王展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6〕1号 |
案由:海南兴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锐符琴梅组成执法小组,联同省质检所王锋、邓文杰对海南兴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生产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规格型号:40×1.0×2.0mm)、2015年8月17日生产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规格型号:50×1.0×2.4mm)与2015年8月17日生产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规格型号:30×1.0×2.0mm)进行执法监督抽查,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后经调查取证,该批不合格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规格型号:40×1.0×2.0mm)出厂销售价为柒元伍角每根(¥7.5元/根),库存数量为270根,货值为贰仟零贰拾伍元整(¥2025元),违法所得为伍拾肆元(¥54.00元);该批不合格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规格型号:30×1.0×2.0mm)出厂销售价为伍元贰角陆分每根(¥5.26元/根),库存数量为360根,货值为壹仟捌佰玖拾叁元陆角整(¥1893.6元),违法所得为伍拾柒元陆角(¥57.6元);该批不合格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规格型号:50×1.0×2.4mm)出厂销售价为柒元捌角每根(¥7.8元/根),库存数量为310根,货值为贰仟柒佰玖拾元整(¥2790元),违法所得为叁佰柒拾贰元(¥372.00元)。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陆仟柒佰零捌元陆角(¥6708.6元),违法所得共计肆佰捌拾叁元陆角(¥483.6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 2、处以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肆元叁角整(¥3354.3元); 3、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陆角整(¥483.6元) ;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捌佰叁拾柒元玖角整(¥3837.9元) 。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6年1月21日 |
案件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海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杨寿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6〕2号 |
案由:海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未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5年11月23日,根据工作安排,由王岛局长带队,执法人员徐谋、李呈智、符琴梅组成执法小组,到海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我局向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后至今,仍未对其在用的四部载货电梯(编号:T13-H-3122、T13-H-3123、T13-H-3124、T13-H-3125)及一部客梯(编号:T13-K-3126)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无维保单位。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未进行经常性保养的在用电梯;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