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0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 发布日期: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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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兴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王展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质监罚字〔20163

案由:海南兴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65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锐、符琴梅组成执法小组,联同省质检所陈祖文、伍运新对海南兴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122日生产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110×2.0mm 4m/根)、2016320日生产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90×2.3mm 4m/根)、2016513日生产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75×2.3mm 4/根)与2016311日生产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50×1.8mm 4/根)进行执法监督抽查,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批不合格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110×2.0mm 4m/根)出厂销售价为贰拾贰元每根(22/),库存数量为400根,货值为捌仟捌佰元整(¥8800元),违法所得为陆佰元整(¥600.00元);该批不合格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90×2.3mm 4m/根)出厂销售价为拾柒元每根(17/),库存数量为500根,货值为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违法所得为伍佰玖拾伍元整(¥595元);该批不合格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75×2.3mm 4/根)出厂销售价为拾贰元每根(12/),库存数量为800根,货值为玖仟陆佰元整(¥9600元),违法所得为壹仟壹佰伍拾贰元(¥1152.00元);该批不合格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规格型号:dn50×1.8mm 4/根)出厂销售价为捌元每根(8/),库存数量为250根,货值为贰仟元整(¥2000元),违法所得为贰佰伍拾元整(¥250.00元)。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贰万捌仟玖佰元整(¥28900元),违法所得共计贰仟伍佰玖拾柒元(¥2597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2、处以货值金额12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346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整(¥2597元) ;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柒拾柒整(¥37277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61020

 

 

 

案件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澄迈美鼎编织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黄家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质监罚字〔20164

案由:澄迈美鼎编织袋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水泥包装袋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66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锐、符琴梅组成执法小组,联同省质检所陈祖文、王锋对澄迈美鼎编织袋有限公司于201667日生产的水泥包装袋(规格型号:70cm×50cm)行执法监督抽查,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批不合格的水泥包装袋(规格型号:70cm×50cm)出厂销售价为捌毛叁每条(0.83/),库存数量为2200条,货值为壹仟捌佰贰拾陆元整(¥1826元),违法所得为柒拾柒元整(¥77.00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水泥包装袋;                                                  

2、处以货值金额6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元陆角整(¥1095.6元);

3、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柒拾柒元整(¥77元) ;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贰元陆角整(¥1172.6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