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富佳恩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李汝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7〕1号 |
案由:海南双通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10月19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徐谋、张运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澄迈老城家家旺超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由海南富佳恩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2台自动扶梯(出厂编号:SL/F1986-14、SL/F1987-14)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最后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电梯维保记录本等。 |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