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江奕声(澄迈福山福潮木材加工厂)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江奕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8〕1号 |
案由:江奕声(澄迈福山福潮木材加工厂)在用电子汽车衡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12月18日,根据举报及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符琴梅、梁璇组成执法小组,到江奕声(澄迈福山福潮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为:台面尺寸3×18m,最大称重150t,最小称重800kg,工作电源220VAC,准确度等级Ⅲ,出厂编号:1502211)未粘贴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监督检查现场相片等。 |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月16日 |
案件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澄迈华海实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杨华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8〕2号 |
案由:澄迈华海实业有限公司在用电子汽车衡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1月3日,根据工作安排,由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黄林副局长带队,我局执法人员符琴梅、梁璇组成执法小组,到澄迈华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为:最大称重100t,最小称重500kg,工作电源220VAC,准确度等级Ⅲ)未粘贴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监督检查现场相片等。 |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月16日 |
案件三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澄迈福岭石材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人姓名:刘舡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8〕3号 |
案由:澄迈福岭石材有限公司在用电子汽车衡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1月3日,根据工作安排,由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黄林副局长带队,我局执法人员符琴梅、梁璇组成执法小组,到澄迈福岭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汽车衡(规格型号为:最大称重120t,最小称重400kg,工作电源220VAC,准确度等级Ⅳ)未粘贴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监督检查现场相片等。 |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