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万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林海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8〕7号 |
案由:海南万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南万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区正在使用的5台叉车(出厂编号为:G6AF02251、110105046、315035617529、110526013、080414297)未注册登记、未经检验。经调查认定,海南万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这一行为属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