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澄迈丽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蔡秋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8〕8号 |
案由:澄迈丽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张贴使用标志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6月25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周圣菁、张运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澄迈县老城南海大道的丽海阳光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澄迈丽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张贴使用标志,电梯五方通话故障,无电梯保养记录本,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2018年7月27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周圣菁、张运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再次对澄迈县老城南海大道的丽海阳光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5台电梯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经调查认定,澄迈丽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这一行为属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张贴使用标志的行为。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