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盛林实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吴振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质监罚字〔2018〕10号 |
案由:海南盛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5月24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符琴梅、梁璇组成执法检查小组,联同省质检所王锋和林维伟对海南盛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生产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00mm×(300+150)mm×0.031mm)进行执法监督抽查,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取证,该批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00mm×(300+150)mm×0.031mm)出厂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伍角每扎(¥1.5元/扎),库存数量为8100扎,货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1215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捌佰壹拾壹元整(¥811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货值金额8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元整(¥9720元);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捌佰壹拾壹元整(¥81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叁拾壹元整(¥10531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