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市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规定,对本单位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管理办法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准确界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用途范围,按规定做好《海南省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报表》和《海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报承诺书》报到我局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人:何元名 麦芳 电话:23336125。
附件: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强检目录.doc
附件6:海南省儋州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表.xls
海南省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