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银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厂内机动车案

  • 发布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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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儋州银品实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少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儋)质监罚字〔2018〕02号

案由:儋州银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厂内机动车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8年3月14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你公司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厂内机动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场11琼F0015(14)〕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该台厂内机动车未经检验正在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厂内机动车;

2、处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