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银通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 发布日期: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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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银通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郭大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儋)质监罚字〔20186

案由:海南银通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8年3月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你分公司管理的儋州市那大镇水岸名都二期小区电梯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13号楼正在使用的1#、2#、3#共3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2月,该3台电梯未经检验正在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2、处三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