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质监局2018年2号案—乐东尖峰旺发环保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灰砂砖案

  • 发布日期: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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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乐东尖峰旺发环保砖厂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黄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质监罚字〔20182

案由:乐东尖峰旺发环保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灰砂砖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质检所抽样人员对乐东尖峰旺发环保砖厂生产销售的蒸压灰砂砖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省质检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厂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ZJ2018JC0313),并告知其拥有在15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的权利,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7月6日,我局向该厂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厂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查。经查,该厂所抽批次不合格蒸压灰砂砖共10000块,涉案货值3200元。该批不合格蒸压灰砂砖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蒸压灰砖;

2.处以涉案货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南省财政厅,地址: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账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乐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