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质监局2018年3号案-乐东宏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案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乐东质监局2018年3号案-乐东宏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案

  • 发布日期: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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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乐东宏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符家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质监罚字〔20183

案由:乐东宏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安排到乐东宏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位于乐东县九所新区琼旺二栋的九所实验室进行检查,该实验室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2018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西路公租房四号楼的实验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乐东宏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发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上载明的地址有且仅有“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西路公租房四号楼”一个地址,未包含九所实验室的地址,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也未体现该公司九所实验室的情况;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混凝土试块标养室尚在建设未通过评审复查以及出具的部分检验报告上检验数据失实等问题。

8月1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

我局查明,该公司九所实验室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并对外出具盖章的检验报告;该公司混凝土试块标养室尚在建设,未通过评审复查,在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仍继续向社会出具相关检验报告;该公司出具的部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载明的试验龄期与样品实际龄期不符,出具的检验数据失实。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整改;2、处罚款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29999.00元)。

行政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南省财政厅,地址: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账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乐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