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承斌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刘承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陵)质监罚字〔2018〕2号 |
案由:刘承斌使用破坏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
违法事实:2018年7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承斌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陵水县英州镇万福村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用于收购废品称重的电子台秤检查时未经检定,且现场发现遥控作弊器件,经委托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为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 |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台秤;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方式:缴纳罚款至海南省财政性资金账户。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0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