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郝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质监罚字〔2018〕05号 |
案由: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瓶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文昌市潭牛镇海南岛热带食品饮料产业园里,对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使用的塑料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放在仓库里待使用的聚乙烯塑料瓶共有52966个,该聚乙烯塑料瓶的包装上显示生产单位为海南海鑫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使用海南海鑫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乙烯塑料瓶共有14024个,经查证:聚乙烯塑料瓶是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海南海鑫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产品的行为,该批次经营活动中没有非法所得。 我局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瓶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购买海南海鑫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乙烯塑料瓶时,主动要求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且在调查过程中主动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其聚乙烯塑料瓶为无证产品后,所使用的海南海鑫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乙烯塑料瓶灌装成品饮料,该公司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没有将所生产成品饮料销售出去,其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页获证企业查询材料和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处予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06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