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万宁南山刘国桃家具加工厂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国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万 )质监罚字〔 2018 〕10号 |
案由:万宁南山刘国桃家具加工厂生产不合格三门柜一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文标、胡娟会同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人员邢彪、潘锟来到万宁南山刘国桃家具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厂2018年8月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98×1.18×0.5)m的三门柜进行抽样检查,后送样品到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结果三门柜由于“推拉构建强度”项目不合格,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我局调查审理确认,抽样基数10件,销售价格为300元/件,违法货值3000元,违法所得3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15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