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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和《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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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琼质强省〔20154


 

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和《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则》的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22)规定,现将《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和《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6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

 

为做好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依据《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总则

1.1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设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

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予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简称组织)。

政府质量奖特别奖授予对我省质量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1.2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每2年一届,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各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不再重复申报

2 引用文件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 组织机构

3.1 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3.1.1 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1.2 审定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3.1.3 审议、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

3.2 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具体承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3.2.1 组织制(修)订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3.2.2 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3.2.3 负责受理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3.2.4 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任用及监督管理;

3.2.5 组织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反映情况;

3.2.6 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报告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3.2.7 承担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评审标准

4.1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进行。标准总分为1000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方面评价组织的质量经营绩效。

4.2 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评审按照以下要点进行,形成评审报告。

a)为我省质量进步做出的贡献,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的水平;

b)在我省开展技术研发的获奖情况,技术专利所处的水平,技术应用的效果;

c)为我省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评审程序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为发布通知、自评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审议表决、初选公示、审定批准。

5.1 发布通知

    由质量强省办发布申报当届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申报通知应包含申报条件、截止时间和相关要求。

5.2 自评申报

5.2.1 条件

5.2.1.1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a) 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运行4年以上;

b) 建立了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c) 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或持续快速增长,主营业务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d) 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e) 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f)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2.1.2 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a)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合法运行;

b) 3年来,对我省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c) 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d)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2.1.3 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近3年来对我省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b) 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5.2.2申报

5.2.2.1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提交的资料:

a)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政府质量奖)》,其中,组织概述(简介)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要求,字数限3000字以内;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3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在5万字左右(含图表)

b) 相关证实性资料复印件;

c) 以上资料及光盘各5份。

5.2.2.2 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组织应提交的资料:

a)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政府质量奖特别奖)》,其中,组织概述(简介)字数限3000字以内;自我评价报告主要阐述3年来,对我省质量进步的重大贡献,必要时可使用图表;

b) 相关证实性资料复印件;

c) 以上资料及光盘各5份。

5.2.2.3 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个人应提交的资料:

a)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政府质量奖特别奖)》,其中,自我评价报告主要阐述3年来,对我省质量进步的重大贡献,必要时可使用图表;

b) 相关证实性资料复印件;

c) 以上资料及光盘各5份。

5.3 资格审查

5.3.1 质量强省办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5.3.2 审查内容:

a) 申报组织或个人证实性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b) 申报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

c) 申报资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5.4 组织评审

5.4.1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5.4.1.1 资料评审

    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评审评分。评审得分低于500分的组织,不进入现场评审。

a) 质量强省办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情况,组建若干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b) 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每个组织的申报资料分别进行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

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记录有关情况。

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对组织按标准进行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c) 质量强省办根据资料评审得分高低及推荐意见,按照同行业组织不超过2家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2家。

5.4.1.2  现场评审

    质量强省办根据现场评审的需要,组建若干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应包括1名熟悉本行业的评审员,或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仅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作为评审组重要的评价、评分依据,不参与评审结果的确定)。

5.4.1.2.1  每家组织的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3天,由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组人数及申报组织的规模、复杂程度确定。实际现场评审如需要增减评审时间,需经质量强省办批准。

5.4.1.2.2  现场评审的实施。

a)计划

1) 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评审组承担评审的各组织的现场评审计划;

2) 现场评审计划编制完成后,评审组应与受评审的组织进行沟通并得到其确认;

3) 现场评审计划经质量强省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b)准备

1) 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

2) 各评审员根据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并经评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3) 评审组准备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c)实施

1) 召开首次会议。宣读评审员公正性声明,表明评审目的、步骤、安排等。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2) 现场调查。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和指南、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申报组织开展现场调查,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3) 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的情况,掌握各评审员的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4) 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结束后,评审组与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包括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5)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组织全组评审员进行合议,根据现场评审过程获取的信息和证据,对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6) 召开末次会议。说明现场评审的主要发现、主要优势/强项和改进建议,宣布现场评审结论。如对评审结论存在重大异议的,可现场提供补充证实性资料,评审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有效并采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进行修正。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d) 提交评审报告。各评审组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组长组织提出现场评审报告,并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提交质量强省办。

e) 质量强省办依据现场评审得分不低于500分的原则,按得分高低及评审报告,确定进入审议表决的组织,原则上数量不超过9家。

5.4.2 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评审

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评审,由评审组依据评审要点进行,形成评审报告质量强省办依据评审报告确定进入审议表决的组织或个人,原则上数量不超过2家(人)。

5.5 审议表决

由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进行表决。专家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质量强省办提出,报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专家比例为20%

5.5.1 提出名单

    质量强省办综合评审组的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候选组织或个人名单,并将申报材料、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审议表决。

5.5.2 申奖陈述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进行申奖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申报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进行陈述,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陈述的,取消申奖资格。

5.5.3 投票表决

到会表决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确定为初选获奖组织或个人须获得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

5.5.3.1 政府质量奖的表决。

a) 政府质量奖的表决分两轮进行。第一轮表决政府质量奖,第二轮表决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已确定为政府质量奖初选获奖组织的,不参与第二轮表决。

b) 当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的组织不超过3家时,则直接确定初选获奖组织;如超过3家,则按得票数前三名确定为初选获奖组织,如出现票数一样造成不能确定前三名的情况,则采取专门表决的方式确定。

5.5.3.2 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表决

    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确定初选获奖组织或个人。如出现均未获得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情况,则该奖项空缺。

5.6 初选公示

5.6.1 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名单进行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5.6.2 公示期间,对无异议或有投诉经核查不存在问题的组织或个人,由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确定为拟获奖组织。对存在投诉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或个人,由质量强省办提出处理建议,报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5.7 审定批准

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将拟获奖组织或个人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发文公告。

6 监督管理

6.1 承担政府质量奖审查、评审等任务的机构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6.2 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人员、评审人员、专家不得和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有利益关系,不得提供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服务。

6.3 承担政府质量奖工作的组织人员、评审人员和专家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工作严谨、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提请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评审用表式、报告和记录等由质量强省办统一制(修)订。

7.2 有关评审过程中的报告和记录等由质量强省办保存。

7.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则

 

为加强对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1 总则

    本规则所称的评审员是指通过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质量强省办)考核认定和聘用的,并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加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活动的人员。 

2 日常管理

2.1 质量强省办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

2.2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向质量强省办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相关工作履历等)。

a)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b)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c)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营管理、管理咨询或相关学术研究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d)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语言表达能力、书写能力、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2.3 质量强省办受理评审员申请。

2.3.1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质量强省办发放合格证,成为评审员专家库成员。

2.3.2 其他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可直接聘为我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

2.4 质量强省办根据当届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或个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从评审员专家库中选取评审员,发放评审员聘书,授权参与当届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2.5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员的资历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育、工作贡献等,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a)按照从业领域、所属行业、职业类别分类管理。

b)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验,分为组长评审员和评审员,实施两级管理。

2.5.1 组长评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参加过3家(含)以上省级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活动,对评审标准和评审技巧的掌握已达较高水平;

b)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判断综合能力,能指导评审组成员有序开展评审活动,能有效预防和应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c)具有较强的分析综合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评审报告。

2.5.2 建立评审员业绩记录,定期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相应调整级别。

2.6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a)在申报组织所在单位任职或离职不足2年的;

b)担任申报组织所在单位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c)与申报组织存在经济利益或竞争关系的;

d)为申报组织提供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有偿咨询服务的;

e)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或申报组织提请回避的。

3 行为规范

3.1 遵循政府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真实,维护所有申报组织的合法权益。

3.2 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借评审之机接受申报组织或个人各种形式的钱物馈赠、吃请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3.3 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不私留、泄露申报组织或个人任何信息资料。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泄漏评审组内部任何信息。

3.4 树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良好形象。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尊重申报组织的文化与价值观;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3.5 评审员在评审期间仅限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身份从事评审活动,不得透露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借评审员身份进行有损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3.6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 掌握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有关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努力实践,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4 监督管理

4.1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的,质量强省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将其从评审员专家库中剔除。

a)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评审的;

b)不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c)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2 对于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