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5月27日,洋浦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公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5月7日向社会出具的外加剂性能检验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含气量”检验结果标示出检验数值,5月26日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与碱含量计算书中标有氯离子含量与碱含量的相关检测数值。经查证,该公司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
经案审委审理认为:洋浦华志混凝土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考虑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案件调查工作,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申请含气量检测扩项等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一)项、(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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