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 返回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随机一公开 > 检查情况公开 > 洋浦局

洋浦质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二)

洋浦质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洋浦华志混凝土检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曹新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质监罚字〔20172

案由:洋浦华志混凝土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对社会出具报告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527日,洋浦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公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57日向社会出具的外加剂性能检验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含气量”检验结果标示出检验数值,526日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与碱含量计算书中标有氯离子含量与碱含量的相关检测数值。经查证,该公司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

经案审委审理认为:洋浦华志混凝土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考虑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案件调查工作,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申请含气量检测扩项等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一)项、(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

2.处该公司捌仟元整(8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帐号:95588522010000321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洋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洋浦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