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主要事实:根据举报,2017年8月10日下午,洋浦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辖区内的海南海夫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内发现有两辆已卸下车头的槽罐挂车(车牌号码分别是赣D7547挂和豫ET001挂),其中一辆车牌号是赣D7547挂的槽罐挂车铭牌标注“液氧”及车体喷绘“检验期限至2017年8月”字样,另外一辆车牌号是豫ET001挂的槽罐挂车罐体喷绘 “液体二氧化碳”及“检验期限至2018年1月”字样。同时发现一名操作工人正在液氧槽罐挂车旁边充装气瓶。经查证,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等违法事实。
经案审委审理认为:翁建鹏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考虑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案件调查工作,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暂未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等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一)项、(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翁建鹏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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