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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质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

洋浦质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翁建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质监罚字〔20177

案由:翁建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根据举报,2017810日下午,洋浦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辖区内的海南海夫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内发现有两辆已卸下车头的槽罐挂车(车牌号码分别是赣D7547挂和豫ET001挂),其中一辆车牌号是赣D7547挂的槽罐挂车铭牌标注“液氧”及车体喷绘“检验期限至20178月”字样,另外一辆车牌号是豫ET001挂的槽罐挂车罐体喷绘 “液体二氧化碳”及“检验期限至20181月”字样。同时发现一名操作工人正在液氧槽罐挂车旁边充装气瓶。经查证,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等违法事实。

经案审委审理认为:翁建鹏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考虑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案件调查工作,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暂未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等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一)项、(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翁建鹏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立即改正,停止违法充装气瓶行为;

2.处你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帐号:95588522010000321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洋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洋浦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