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洋浦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张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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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质监罚字〔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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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洋浦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张瑞根)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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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5月31日,根据举报,海南省洋浦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原洋浦乐卖特生活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三台电梯(货梯一台,出厂编号702194,自动人行道两台,出厂编号RMT170143、RMT170144)安装完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经案审委审理认为:该公司使用的三台电梯(货梯一台,出厂编号为702194,自动人行道两台,出厂编号为RMT170143、RMT170144)未经安装监检投入使用,此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经本局查明,该公司的电梯于2017年6月6日完成检验工作,此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决定对洋浦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张瑞根)进行从轻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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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将三台电梯经安装监检合格后,注册登记使用;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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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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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帐号:95588522010000321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洋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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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洋浦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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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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