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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维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意见》进行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 交通运输局 邮 编:572900
电子邮箱:qzxjtj@sina.com
公示时间:2017年6月12日——6月19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维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合乘各方要求
第四条 合乘平台在本县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备案,提供以下相关备案材料:
(一)平台注册地在本县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合乘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
(四)合乘车辆、合乘服务提供者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
(五)注册驾驶员和合乘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条 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县注册登记,年检合格;
(二)七座以下非营运小客车;
(三)车辆所有者为个人;
(四)车辆通过本县环保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车辆应当投保缴纳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第六条 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三)自合乘平台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驾驶员为合乘车辆所有者。
第三章 合乘行为规范
第七条 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等费用,由驾驶员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合理平均分摊。合乘平台、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气、电)实时价格、合乘里程以平均公里成本计算。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第八条 合乘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的实名注册管理,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码等信息;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信息。对申请注册的合乘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二)平台数据库接入县政府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传输合乘数据。合乘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姓名及手机号码、合乘者姓名及手机号码、车辆号牌、车型、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行驶轨迹、出行次数、合乘者支付的合乘费用等;
(三)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驾驶员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四)实时公布驾驶员信用、车辆登记和车辆保险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实投诉快速处理制度;
(五)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
(六)合乘软件应提供在线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七)合乘软件提供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合乘线路、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具备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八)合乘软件不得设置驾驶员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后方可查询,但应具备合乘者预先查询驾驶员供给信息的功能;
(九)合乘软件应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等成本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以及当次合乘成本分摊第三方支付的功能。燃料等成本费用可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
(十)合乘软件具备符合本办法关于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提供相关部门查询。
第九条 驾驶员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检查;
(三)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驾驶员每天可提供不超过二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驾驶员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但合乘人数不得超过车辆座位数;
(四)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第十条 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合乘出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合乘平台和驾驶员、车辆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已备案平台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负责对合乘平台报备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合乘平台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在平台系统中予以注销。
县交通运输局应监督合乘平台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受理市民热线的有关合乘投诉,对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问题应责成平台机构予以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相关信息。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合乘平台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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