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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1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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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杜绝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5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县爱卫办邮箱(qiongzhongaiweiban@163.com)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虎头路政府第三办公楼爱卫办(邮政编码572900),并在信封上注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闲置地和待建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道等设施,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公共厕所、明沟等相关场所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林区、城区河道、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宣传等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其他单位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建立工作档案:

()医院、饭店、宾馆、汽车站、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屠宰厂、农贸市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三)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五)农村(城中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实施。

()河道、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农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场所由县爱卫办负责。

第十二条 各负责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尸体;

()采取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县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四条 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五条 县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七条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县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消杀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十九条 县疾控中心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县疾控中心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二十条 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县疾控中心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未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或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爱卫办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是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督促本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控制效果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县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协助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居民户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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