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服务 > 国土资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23    字体[ ]

   
分享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琼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

86221197

办理地址

琼中县营根镇国土局综合办公楼一楼

投诉电话

86221151

适   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作价出资(入股)的;

(二)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六)依据不同情况递交相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如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状况的证明)。

以上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权籍调查——受理——审核——登簿——收费——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证明手工费(10元\本)。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编制

相关新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