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六)依据不同情况递交相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如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状况的证明)。
以上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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