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据不同情况递交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其他必要材料(如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状况的证明)。
以上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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