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办理主体 |
琼中县教育局 |
申请条件 |
(一)举办民办中小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中小学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海南省民办学校审批表》一份; (二)《关于创办x x学校(幼儿园)申请报告》一份。 报告内容应包含:学校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三)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四)县公安消防大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学校章程、理事会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八)学校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九)校长(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食堂员工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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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个月 |
承诺期限 |
1个月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琼中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琼中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岗 |
办事地点 |
琼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或琼中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岗 |
联系电话 |
86223801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业务部门实地评估→审批(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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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海南省民办学校审批表 |
监督电话 |
86221099、86227866 |
乘车路线:乘坐琼中海气公交2号线、3号线到百花廊桥站下(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