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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入户登记审批

发布时间:2018-07-19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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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出生入户登记审批

二、设定依据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琼公通〔2010〕391号)文件

三、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系本县常住户口,(婴儿出生一年内由派出所入户,超过一年由办证中心审批入户)。

四、办理材料 

1、出生入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请表》;

2、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出生的婴儿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婴儿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婴儿需提供国内公证部门的出生证明、国外出生的婴儿需提供护照)、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4、父母双方系国外华侨或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结婚证》、《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5、现役军人所生婴儿登记户口:《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军官证件、《结婚证》、《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6、高等院校在校生所生婴儿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父亲或母亲所在高校出具的入户证明、《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7、出国人员所生婴儿登记: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身份证、《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8、非婚生婴儿出生入户: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或《亲子鉴定》、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村)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9、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户口:《收养证》、抚养人的《结婚证》、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社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材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五不对外办公),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15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琼中县公安局办证中心(琼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内)

八、乘车路线

从琼中汽车站乘坐2路、3路公交车到百花廊桥站下。

九、联系方式 

0898-8622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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