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关于婴儿出生入户登记及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不能做“不见面审批”的情况说明
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391号文,婴儿出生一年内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以直接申请出生户口登记;婴儿出生一年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办证中心审批。如是非婚所生婴儿,申请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的,社区(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并做其父亲、母亲的调查笔录,所以无法做“不见面审批”。
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391号文,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需要申请本人携带户口薄和电子证照或到办证中心拍照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受理的同时要采集申请人的指纹,所以要求本人到现场办理,所以无法做“不见面审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