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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发布时间:2018-07-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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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二、设定依据

    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将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事项下放至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国务院文件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卫审〔 2017 〕 4 号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内含 2 个子项, 即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 延续、 变更)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 延续、 变更)。 事项下放后由申请医疗机构所属的各市、 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            

三、办理主体

   琼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申请条件

   一、首次发放

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 候检场所和检验室,

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3 )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 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 )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 )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延续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证书有效期四年,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期满后需申请延续的, 应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 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三、变更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 要求变更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地址。

五、材料

   一、首次发放

1 )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

4 )至少有 1 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证书;

5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场地、 仪器、 设备清单。

    二、延续

1 )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

4 )至少有 1 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证书 ;

5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场地、 仪器、 设备清单。

    三、变更

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六、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部门

    琼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办理人:宋英婷

十二、联系方式:86232916

十三、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内)→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审批(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

十四、办理结果

    1.结果类型:证照

 2.结果名称: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3.有效期:4年

十五、乘车路线

    乘坐琼中海公交2号线、3号线到百花廊桥站下(县政务服务中心)

附: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