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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 公共场所须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需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眼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 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应张贴禁烟标识,不得为消费者提供烟灰缸等吸烟相关的器具。
四、 提供住宿的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浴足、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及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大厅及每间客房均应摆放免费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五、 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其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在卫生检测或评价未合格前不得使用该空调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六、 顾客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相关的卫生许可批件、检验合格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文件。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住宿场所、洗浴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布草柜和洁净物品保洁柜,分类存放已消毒公共用品用具。 七、 公共场所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 八、 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浴室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九、 茶馆应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备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专用茶具,茶具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给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