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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改革宣传

发布时间:2018-07-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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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意义

  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提高基层服务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一)推行一孩生育登记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必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如需领取,可直接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办理。初婚初育夫妻可凭意愿在结婚登记时同时领取。

  乡镇(街道、农场)、村(居、作业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时做好一孩生育信息的核实登记工作。

  (二)简化再生育办理程序

  1、实行群众自选受理地制度。凡是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可自行选择在省内一方户籍地或省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乡镇(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且在本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2、实行多渠道核查认定制度。受理单位能够依托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IS系统)、国家人口宏观决策管理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以下简称PADIS流管子系统)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实行多地多部门配合制度。受理单位对申请再生育夫妻婚育、居住等情况不清楚的,可通过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便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请求受理地以外的省内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协查相关信息。协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协查结果。对户籍在本省长期居住在外省的夫妻,可通过FIS系统、PADIS流管子系统查询或通过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婚育证明等方式获取相关情况。

  4、实行提前预审制度。由夫妻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每年年初统一开展再生育夫妻婚育情况的摸底工作,对以下对象的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已生育两个女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初步认定上述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进行确认。(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