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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单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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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 |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
4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
5 |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
6 |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
7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
8 |
其他有关文件。 |
9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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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
4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
5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6 |
其他相关文件。 |
7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0898-86232914 (工商)局:0898-(86232909)
2、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98-86221099
八、公交路线
2、3路公交车到百花廊桥站(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