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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单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许可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 申报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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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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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4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5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
7 |
住所使用证明。 |
8 |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9 |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0 |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11 |
承诺书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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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 |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4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6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8 |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9 |
承诺书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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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5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6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8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9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10 |
承诺书 |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0898-86232914 (工商)局:0898-(86232909)
2、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98-86221099
八、公交路线
2、3路公交车到百花廊桥站(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