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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公司)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14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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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工商局)窗口服务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受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申报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

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注销材料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公章。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0898-86232914    (工商)局:0898-86232909

2、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98-86221099

八、公交路线

    2、3路公交车到百花廊桥站(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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