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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发布时间:2018-08-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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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涉税情况报告

 

7.1.1—165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事项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接受劳务的,应在签订有关合同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款项的应于取得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之日起30内办理支付情况报告。

【报送资料】

1.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1份

 

2

项目合同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

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

1份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提交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1份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的提交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1份

 

 

2.办理变更报告,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1份

 

2

变更后的合同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办理支付情况报告,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1份

 

2

付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事项)。

3.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款项时,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详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

4.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1.2166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事项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份

 

2

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事项描述】中“符合条件”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5.备案人签订与对外支付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详见“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事项)。

6.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7.备案人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扣缴税款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征收税款。

8.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7.1.3167  同期资料报告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报送资料】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

主体文档

1份

 

符合本地文档准备条件

本地文档

1份

 

符合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

1份

 

 

【办理渠道】

1.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部门。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5企业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6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7.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8.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9.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10.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11.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7.1.4168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1份

 

3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份

 

4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报告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7.1.5169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份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1份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1份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4.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7.1.6170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份

 

2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1份

 

3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1份

 

4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1份

 

5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1份

 

6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1份

 

7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层报省税务机关确认。省税务机关认定结果后10日内向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

 

7.1.7171  预约定价安排

【事项描述】

预约定价安排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完全满足条件的续签申请除外)。

【报送资料】

1.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1份

 

 

2.企业和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1份

 

2

单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1份

 

 

3.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1份

 

2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有关事项说明

1

 

 

4.企业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的,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1份

 

2

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

1份

 

3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

 

1份

 

4

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企业申请续签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且完全满足续签条件的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1份

 

 

【办理渠道】

1.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2.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企业计划提起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并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5.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相关规定。

 

7.1.8172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描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报送资料】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3份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2.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3份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应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3. 本事项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4.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5.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7.1.9173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描述】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一)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二)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1份

 

2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1份

 

 

【办理渠道】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3.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相关规定。

 

 

7.1.9174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1份

 

3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1份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

5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份

原件查验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7.2  涉税申报

 

7.2.1—175  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在扣款义务发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7.2.2—176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份

 

2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报告(详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7号)

 

7.2.3—17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份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份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1份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应报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7.2.4—17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及附表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份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份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1份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应报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5.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7.2.5—17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份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份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1份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使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7.2.6—18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及附表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份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份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1份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使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7.3  税收优惠

 

7.3.1—181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2

 

3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1

 

6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1

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所填报的报告表信息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4. 本事项包括: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501、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601、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5701、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39901)。

5.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9.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7.3.2—182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描述】

非居民个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2

自行申报(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3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2

自行申报

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5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7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1

 

8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1

主要包括: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所填报的报告表信息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4.本事项包括: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501、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601、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701、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9901)。

5.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9.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10.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2.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7.4  证明开具

 

7.4.1—183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可在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30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7.4.2—184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事项描述】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3

 

2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1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

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

 

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

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1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

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1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5.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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