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粮函﹝2019﹞6号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申报省级生猪活体储备
备储企业资格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在原有19家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作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备储企业。鉴于此次机构改革,省政府已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职能由省商务厅划转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2019年开始,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审定工作方案》(简称为《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按文件要求将企业申报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备储企业材料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有意向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生猪养殖企业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于2019年1月20日前向养殖场所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上做出审核意见,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推荐数量
按照“布局合理、便于动用”的原则,结合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数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5家左右生猪养殖场作为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备储基地场,每个市县原则上推荐不超过1家。
三、工作要求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是我省民生工程之一,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备储企业资格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根据市县商务局推荐情况,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按照《工作方案》组成审查组于2月份到企业进行现场审定,择优选定生猪养殖企业及基地场作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备储企业。
四、相关说明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规模与储备时机视市场运行情况而定,入选的储备备储企业承担储备计划任务将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储备计划指标通知执行。
联系人:冯夏英、陈艺仁;联系电话:13178991216、18689572201。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30号。
附件:1.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审定工作方案
2.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
企业资格审定工作方案
按照《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基地场资质条件》,结合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我省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基地场(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资格审定工作。通过开展资格审定工作,将养殖规模大、设施设备健全、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有能力承担海南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企业纳入我省生猪活体储备队伍,进一步提高我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水平,确保我省活体储备储存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各市县商务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好承储企业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
一、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基地场资格条件(附件1-1)
二、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申报
1.企业向养殖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
同一企业拟申报多个养殖场的,可分别向养殖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申报表(附件2);(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复印件;(4)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5)养殖场布局平面图;(6)养殖场兽医防疫管理规定;(7)养殖场饲养管理规定;(8)养殖场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9)养殖场工艺流程图;(10)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评验收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11)采用专线方式上网的,提供信息化系统平台网址(IP地址)、账号及密码;采用宽带拨号上网的,提供信息化系统平台账号及密码。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
(二)初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基地场资质条件》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复审与公布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成海南省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包括文审与现场审查,复审合格者,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公布。
三、审定工作要求
(一)审查组成员组成
审查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管部门1-2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1人、代管单位2人共同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定。
(二)现场审查程序
现场审查在养殖场内进行,基本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审查(抽样)和末次会议。
1.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及被审查养殖场的负责人员参加,审查组组长介绍现场审定工作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2.现场审查。审查组按照《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资质审定现场审查表》进行逐项审查并填写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填写《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报告表》,审查组成员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3.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同首次会,由审查组组长宣布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由养殖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对审查结论有疑异,养殖场可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4.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审查结论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检查结论 |
不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其中:“*”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 |
备注 |
合格 |
0 |
≤4 |
0 |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
基本合格 |
0 |
≤8, >4 |
≤6 |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
不合格 |
≥1 |
>8 |
≥7 |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审定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做出审查判断,保证审定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审定结果与实际不符,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1
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
及其基地场资质条件
一、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养殖企业。
(二)承储企业与其基地场必须在海南省内。
(三)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能够承担海南省生猪活体储备安全责任及肉类市场、储备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为了规范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的建设、防疫、饲养管理、饲料和活体品质评价等工作,制定《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适用于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
基地场质量管理总的要求是,基地场主要负责人应对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保持、实施和持续改进给予承诺;应对与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应对活猪饲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保证;饲养的生猪活体必须建立身份标识、档案并跟踪管理;应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近3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地场建设
1.选址。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符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要求。应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米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3000米以上,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2.规模。生猪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6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0头;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50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育肥猪常年存栏量的60%。
3.布局。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活体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雨污分离,防止交叉污染;应按照活猪生理、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猪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病猪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猪隔离舍和活猪引种、引畜隔离舍;猪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4.设施。备有清洗消毒设施;按照不同猪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配备病猪隔离、污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或者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淋浴、更衣间、换鞋和洗手的消毒设施。猪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应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必须配备对育肥猪栏监控的电子设备,并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远程登陆观看,确保栏舍内猪群清晰可数。
(二)基地场防疫
1.人员。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且工作服须定期清洗消毒;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于其他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活畜的配种工作,饲养人员严禁相互串栋。
2.消毒。场地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并保持记录;猪舍每批活猪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火焰、熏蒸消毒;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记录;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定期对活猪进行消毒。
3.引种和引畜。活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种猪场,并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种畜合格证。引种时应符合GB16549、GB16567的相关规定,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4.免疫。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应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免疫疫苗。购进后的疫苗按规定保存,使用时应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免疫器械和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定期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5.寄生虫控制。活猪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T 5030的规定,驱虫程序的制定应符合GB/T17823的规定。
6.病猪的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对可疑病猪应隔离观察、诊断。对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可疑病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的规定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出售病死猪。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处理后的粪污应符合GB7959的要求;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7.监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疫病监控方案,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有效运行;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采取措施。
8.兽药。不得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不得使用人用药和过期药,不得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药物作为促生长剂,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育肥后期的储备活猪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达不到休药期的一律不应出栏。还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入基地场。外来车辆、动物、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车辆和工具不得出基地场。活猪须具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栏。应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出栏活猪。
(三)基地场饲养管理
1.饲料。活猪的饲料和添加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13078、NY5032的要求;预混合饲料及全价配合饲料必须注明药物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并保持记录;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使用含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在储备活猪出栏前,按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禁止饲喂变质、霉变、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另外,饲料质量应符合GB13078、NY5032的规定;饲料检验应符合GB13078、GB/T14699.1、GB/T22147的规定。
2.饮水。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NY5027的规定;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书,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3.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应符合NY/T5033 NY/T5128和NY/T5151的规定。
附件2
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填报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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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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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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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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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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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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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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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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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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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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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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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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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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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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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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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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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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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养殖场名称 |
1、 |
饲养品种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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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饲养品种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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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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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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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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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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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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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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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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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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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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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平均存栏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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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栏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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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肉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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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总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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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舍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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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舍总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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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舍 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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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舍 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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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舍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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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总存栏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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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适繁母猪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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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备母猪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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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猪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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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仔猪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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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育肥猪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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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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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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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是否远离污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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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猪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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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入口处是否有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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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舍入口处是 否有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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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及废弃物是否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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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免疫程序,且按程序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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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是否执行休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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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了盐酸克伦特罗、砷制剂、已烯雌酚等违禁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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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场内是否有疫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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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商务局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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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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