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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食药监食罚〔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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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营根曹芹减鱼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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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营根曹芹减鱼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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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3660003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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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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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曹芹正在销售的太阳鱼进行监督抽检,共抽3kg(详见海南省市县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N1846641500081),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SPC20182047),上述太阳鱼里含有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为853.1μg /kg,标准要求小于或等于100μg /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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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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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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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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