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快我县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我县决定实行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行背景
2017年9月,我县同中国燃气公司签订了《琼中县城乡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国燃气公司负责在我县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和改造管道燃气设施。从此我县进入燃气使用新时代,管道燃气将成为我县城乡居民生活的主要能源,为了规范后续开发的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覆盖燃气管道安装,完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避免二次开挖,减少施工成本,决定实施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197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住宅建筑规范》(建设部公告第38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应用范围
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餐饮项目和高度在24米以上需要使用燃气的非居住建筑,应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三同时”内容
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简称“三同时”)。
五、实行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报送燃气工程专业初步设计方案(加盖燃气设计院公章);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燃气工程专业施工图纸(加盖图审章)。
(二)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设计纳入项目报规内容。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报送燃气工程专业初步设计方案(加盖燃气设计院公章),否则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工程规划核实。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审批内容。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报送燃气工程专业施工图纸(加盖图审公章),否则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未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同时”制度未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房地产项目除外)。
(四)住房开发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房时,应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
六、《关于实行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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