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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11    字体[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加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治理工作,加速县富美乡村建设,我县将富美乡村供水、污水治理项目运用PPP模式进行开发建设由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水务局组织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

目前本项目有部分工程即将竣工,为加强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具体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中全县所有富美乡村污水处理项目(544个自然村)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中以下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乡镇

河流名称

备注

1

吊罗山乡墟污水处理项目(含太平农场)

吊罗山乡

咬饭河

 

2

上安乡墟污水处理项目

上安乡

万泉河支流

 

3

中平镇墟污水处理项目(含南方农场)

中平镇

万泉河

 

4

长征镇墟污水处理项目(含长征农场)

长征镇

万泉河支流

 

5

黎母山镇墟污水处理项目(含阳江农场)

黎母山镇

腰子河

 

6

新城区排污二期工程

营根镇

万泉河

 

7

和平镇墟污水处理项目(含乘坡农场)

和平镇

万泉河

 

8

红毛镇墟污水处理项目(含新伟农场)

红毛镇

昌化江支流

 

9

什运乡墟污水处理项目

什运乡

昌化江支流

 

10

湾岭镇墟污水处理项目

湾岭镇

万泉河支流

 

11

生态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含加钗农场)

营根镇

万泉河支流

 

12

新进农场污水处理项目

新进农场

腰子河

 

13

大丰农场污水处理项目

大丰农场

腰子河

 

14

岭头茶厂污水处理项目

岭头茶厂

白岭河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总则、验收程序及组织、专项验收规定及其它等相关内容。

1.总则。

1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及组织方式

第三条规定了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总体竣工验收。这里的建设单位指的是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合作期满移交的项目公司即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所以采取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是因为农村污水站是综合性、复杂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行业与专业,参加建设施工管理方较多,工程规模小、总数量多、布局分散。

2竣工验收应符合的要求条件

第四条规定了农村污水站工程应符合十项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这些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3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

第五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4对竣工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验收填写记录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了竣工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的质量标准要求;第七条规定了竣工验收中可以使用的检验方法;第八条规定了验收过中填写的记录要求。

5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规定了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

2.验收程序及组织。

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中的构筑物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的验收记录填写具体应符合哪些标准及格式,详细来说,就是农村污水处理站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附录的格式填写。

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村污水处理站竣工验收应遵循的流程,首先要进行资料验收,资料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实体验收。本条最关键的规定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验收重点审查内容。验收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发改、规划、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水务、安全、消防等部门及贷款银行的代表等。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超过19名。主任和副主任由主持验收单位商定验收委员会后确定。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有委员本人的签名。验收重点审查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机电设备数量、型号、参数及技术要求等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配电与自控系统是否达到相关防护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是根据上级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的指导意见作出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时将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所有申请材料分类装订,统一报送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并由牵头部门分转各并联审批部门,专项验收通过之后,牵头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始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备案的验收报告应具备哪些内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建立的工程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3.专项验收规定。

1规划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规划专项验收的法律依据、规划专项验收的内容、专项验收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竣工规划验收的情形、规划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形。

2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如何编制验收检测(调查)报告,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应注意哪些规定(尤其应事先取得排污许可证),验收检测(调查)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对照报告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了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及工作方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期限和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

4.其它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竣工验收资料整编印制等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解释部门及执行期限(5年

(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总则、工程验收规定、验收程序及组织、专项验收规定及其它等相关内容。

1.总则

1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及组织方式

第三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总体竣工验收。这里的建设单位指的是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合作期满移交的项目公司即琼中鑫三源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所以采取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是因为污水处理厂是综合性、复杂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行业与专业,参加建设施工管理方较多。

2竣工验收应符合的要求条件

第四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符合十项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这些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3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

第五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4对竣工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验收填写记录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了竣工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的质量标准要求;第七条规定了竣工验收中可以使用的检验方法;第八条规定了验收过中填写的记录要求。

5第九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

2.工程验收规定

1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如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进行验收划分。

2构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厂区配套工程、联合试运转的验收记录及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的标准

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文中附件2的格式填写;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文中附件3的格式填写。

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构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厂区配套工程、联合试运转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3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了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②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

③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

④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

3.验收程序及组织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哪些规定,其中包括: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联合试运转验收怎么组织、应由哪些人参与验收。

本条最关键的规定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在本条第(六)项里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发改、规划、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水务、安全、消防等部门及贷款银行的代表等。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超过19名。主任和副主任由主持验收单位商定验收委员会后确定。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有委员本人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的指导意见作出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时将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所有申请材料分类装订,统一报送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并由牵头部门分转各并联审批部门,专项验收通过之后,牵头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始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应具备哪些内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建立的工程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4.专项验收规定

1规划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规划专项验收的法律依据、规划专项验收的内容、专项验收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竣工验收的情形、规划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形。

2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如何编制验收检测(调查)报告,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应注意哪些规定(尤其应事先取得排污许可证),验收检测(调查)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对照报告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存在问题的须先整改再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及工作方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期限和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

5.其它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验收费用列支办法、本办法解释部门以及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