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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08    字体[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等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多个方面对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作了详尽规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2.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进出场登记台账,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查收签字并保存两年备查,农民工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输、水利等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劳动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互认,规范行业管理,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工程款未结清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实现县、乡镇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专职协管员岗位,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以及企业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采集、数据录入和审核。建立网格企业情报信息收集制度和预警机制,通过网格专职协管员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预警。

2.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管理、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3.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财政部门要单列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被拖欠工资、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严格按照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偿责任。

三、管理办法》的落实保障

为保障各项政策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乡镇、各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能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各司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确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顺利开展,切实将《管理办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