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的通知
县农业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16〕1286号),下达你单位2016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51万元。此项资金,请列入2016年“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请根据如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成立时间应不短于2年,社员原则上不少于l 0户,且运行正常,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要优先扶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
二、资金可以采取贷款贴息、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以奖代补、无偿补助等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25- 60万元,合作组织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l : l,且不得以其他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三、以前年度已获得2次(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此次不再列入扶持范围。同时,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组织,此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与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重复。
四、请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要抓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时确定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组织项目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