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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园)办理消防和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2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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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民办学校(园)办理消防和土地使用

行政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校(园):

2017年6月12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校办理消防和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手续有关问题,并形成了《研究学校办理消防和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2017]33号)。会议要求:

一、对于公办学校,或由公办学校改制的民办学校在用建筑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办理问题。由县教育局出具学校在用建筑用作办学

场所使用年限证明材料。属1998年9月1日以前的,无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但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属1998年9月1日(含当日)以后建设或改扩建、装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建筑用地合法性证明材料、由县规划局出具建筑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建筑的相关信息证眀材料(内容需明确建筑所在地址、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面积等)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予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对其中属2005年及以前建成使用的学校,由县规划局出具校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眀材料,以解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须规划前置的问。

二、对于由自建民宅改建的幼儿园在用建筑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办理问题。已取得县教育局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的,参照公办学校、或由公办学校改制而成的民办学校在用建筑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执行,再由幼儿园在用建筑的业主补办其办学场所在用建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根据会议精神,请各民办学校(园)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如没有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园),在2018年度年审注册时将不予注册并取消办学(园)资格。如有不明之处,可到相关部门咨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8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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