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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来源: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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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海南省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指出,要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2015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农垦国资监管改革试点,省国资委把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试点,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7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实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并要求省国资委负责制定出台我省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和开展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在上述背景下,省国资委经调研省属企业,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出台《海南省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暂行办法》,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定为我省首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试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

  问:什么是“授权经营”?

  答:《授权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省国资委报经省政府同意,把战略规划、全面预算、主业投融资、资产处置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部分出资人权利授予试点公司董事会行使。

  问:“授权经营”的目的是什么?

  答:《授权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授权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推进省属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增强企业运营活力。即通过授权,使被授权企业具有重大经营决策权,增强市场应变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做强做大,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同时提高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性,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有效监督,真正做到出资人职责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问:“授权经营”所授予的权限有哪些?

  答:主要是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全面预算管理,决定公司投资、融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决定公司高管的选聘、解聘及薪酬待遇等。对依据《公司法》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部分事项,以及依据有关国资监管规定应当由企业报请国资委批准的部分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事后再报国资委备案。

  问:如何“授权”?

  答:省国资委通过与2家试点企业董事会签署《授权协议》的制度安排,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方式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优化升级。

  问:“授权经营”后,省国资委如何监督指导2家试点企业改革发展?试点企业的发展定位和方向是什么?

  答:省国资委借鉴中粮集团、国投等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三调三试一创新”的先进经验,推动2家试点企业逐步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核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控模式,确保授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并按照权责对应原则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升级和布局结构优化,实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意图;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确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本部定位为战略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资本运营中心、监控协调中心,在集团发展战略、结构调整、资源配置、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财务管控、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问:今后《授权办法》是否会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答:本着“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省国资委不断探索两家试点企业的运营模式、监管模式和改革经验,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省属企业,依据《授权办法》和决策程序逐步扩大授权范围。



海南省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暂行办法